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顺民初字第1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青灿等与李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青灿,程先英,李建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10833号原告郭青灿,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程先英,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程胜华,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廷,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身份号码×××。本院受理原告郭青灿、程先英与被告李建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建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许昌市,且涉案借款均是汇到河南省许昌市。故,本案不应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郭青灿、程先英向被告李建廷汇款的汇出银行是中国银行马坡支行及中国建设银行东兴路支行,两行均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顺义区,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李建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建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李建廷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瑞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