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字第709号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水根。委托代理人:钱华。被告: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圣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宁波市中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货款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由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