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忠元与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元,刘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776号原告刘忠元,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刘兵,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元诉被告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元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