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被告肖某某,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晓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