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高敏与刘国君、温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刘国君,温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1945号原告高敏,女,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国君,女,汉族,1932年7月8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温江,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诉被告刘国君、温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温连仲所有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温连仲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145.2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二、查封原告高敏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88.58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三、查封原告高敏所有的丰田RAV4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林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