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王云肖、王朝明与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肖,王朝明,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王云肖,原告:王朝明,被告: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伯群。委托代理人:张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肖、王朝明诉被告浙XX越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肖、王朝明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肖、王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肖、王朝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云肖、王朝明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霜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