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官信用社与丁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官信用社,丁俊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官信用社。代表人谢秋坡,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士凯,男,1968年2月1日。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俊波,男,1963年3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官信用社(以下简称上官信用社)与被告丁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官信用社撤回对被告丁俊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褚玉峰审判员 王曙光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