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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商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陆素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商初字第18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俞飞燕、尹丽萍(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陆素华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素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陆素华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撤回对被告陆素华的起诉。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静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