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文新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49-2号原告:王文新。担保人:姜连杰。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新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姜连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康怡花园2-C栋2单元8层2室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担保人姜连杰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康怡花园2-C栋2单元8层2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