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瑞雪与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门诊部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门诊部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294号原告:王瑞雪,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晓磊,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玉,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门诊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4号。法定代表人:高宪民,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瑞雪与被告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门诊部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门诊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辽宁省大连市,故本案应由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受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方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门诊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