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薛文连与谢亚平、阮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连,谢亚平,阮吉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370号原告:薛文连,农民。被告:谢亚平,农民。被告:阮吉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文连为与被告谢亚平、阮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文连于2013年10月2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文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86元,减半收取2993元,财产保全费2082元,合计5075元,由原告薛文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敏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