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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温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温州市尚易服饰有限公司与单海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温商初字第179号原告: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单某,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原告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季莉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