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万芝与宋丙仁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775号原告赵万芝。委托代理人纪美,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丙仁。被告刘淑国。被告刘善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芝诉被告宋丙仁、刘淑国、刘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万芝于2013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芝撤回对被告宋丙仁、刘淑国、刘善玲的起诉。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