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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万芝与宋丙仁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775号原告赵万芝。委托代理人纪美,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丙仁。被告刘淑国。被告刘善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芝诉被告宋丙仁、刘淑国、刘善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万芝于2013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芝撤回对被告宋丙仁、刘淑国、刘善玲的起诉。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