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清与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759号原告:刘清,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振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保吉巷西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邓宪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与被告西安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被告支付原告12558元,原告刘清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