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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美进与陈郁文、李跃震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美进,陈郁文,李跃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潘美进。委托代理人:张骏平。被告:陈郁文。被告:李跃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建军。委托代理人:张茂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洋。委托代理人:柳涛、范益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美进诉被告陈郁文、李跃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美进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美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美进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