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陈春富与滕黎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富,滕黎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915号原告陈春富。被告滕黎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施纪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富与被告滕黎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富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春富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培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