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米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米某某,女,1985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于某某,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因被告在沙特阿拉伯劳务输出,无法送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大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