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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谢如潘与胡振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如潘,胡振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78号原告:谢如潘。委托代理人:支绍安。被告:胡振区。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原告谢如潘与被告胡振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如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谢如潘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