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谢如潘与胡振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如潘,胡振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578号原告:谢如潘。委托代理人:支绍安。被告:胡振区。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原告谢如潘与被告胡振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如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谢如潘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