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复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熊三旺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熊三旺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复字第316号被告人熊三旺保,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芒市看守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三旺保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八月七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熊三旺保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及扣押的被告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熊三旺保携带毒资到缅甸购得毒品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勐稳至中山小街公路段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熊三旺保驾驶的摩托车的弯梁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98克,海洛因79克,鸦片17克。上述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称量记录材料、鉴定结论通知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证人证言在卷证实;被告人熊三旺保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亦供认。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三旺保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98克、海洛因79克、鸦片17克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三初字第143号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三旺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丽芬审 判 员 张译友代理审判员 戴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声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