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顾华臣与王意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华臣,王意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794号原告顾华臣。被告王意先。原告顾华臣与被告王意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华臣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香烟,因当时无钱给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至今被告仍未给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47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书写的被告住址为平度市永安新村9号楼2单元404户,但经本院多次查找,并没有找到被告王意先,其住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华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尚凤臻审判员 孙大军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