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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林运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东催字第48号申请人: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33幢1号。代表人:林运财,经理。申请人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9日、票据号码3030005121278195、票据出票人宁波华晟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华晟铝业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海鑫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