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辖终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尚总与刘红烈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烈,陈尚总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剑桥、张慧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尚总。上诉人刘红烈因与被上诉人陈尚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商初字第10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红烈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烈撤回上诉。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商初字第1002-2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