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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旭英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北党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1202号原告李旭英,女。委托代理人李掌权,男,住西安市未央区北党村26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北党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北党村。负责人李政权,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英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北党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2.5元,剩余92.5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函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