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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翟彦相与颜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彦相,颜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翟彦相,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颜东升,男,成年,汉族,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彦相与被告颜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彦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彦相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