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翟彦相与颜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彦相,颜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翟彦相,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颜东升,男,成年,汉族,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彦相与被告颜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彦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彦相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