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宝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宝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17号罪犯陈宝林,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宝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宝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宝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宝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陈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宝林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1个,并被评为2010年、2011年、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陈宝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宝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