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赵彬与丁传喜、徐同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彬,丁传喜,徐同林,吴养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3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彬,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系亳州市谯城区兴旺预制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传喜,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同林,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义,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养领,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赵彬因与被上诉人丁传喜、徐同林、吴养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彬的委托代理人王岩,被上诉人丁传喜的委托代理人李万强,被上诉人徐同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义,被上诉人吴养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