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赵英子申请执行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玉海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子,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玉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赵英子。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玉海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赵英子申请执行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玉海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港执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玉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英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玉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玉海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予全部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玉海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玉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家良审 判 员 张松昌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