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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修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侯炳国与徐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炳国,徐全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修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侯炳国,男,1961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全保,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修执字第476-1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全保及其妻子董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的存款账户。该债务系被执行人徐全保及其妻子董莉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现因被执行人徐全保已自觉履行完毕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徐全保及其妻子董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的账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