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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宽让,张英萍,陈宏震,王亚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英萍,王亚楼,陈宏震,陈宽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张英萍,女,汉族。被告王亚楼,女,汉族。被告陈宏震,男,汉族。被告陈宽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宽让,张英萍,陈宏震,王亚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过自行协商,并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办法,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双方行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500元。审 判 长  杨亚奎人民陪审员  韩相瑜代理审判员  郑 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君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