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宽让,张英萍,陈宏震,王亚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英萍,王亚楼,陈宏震,陈宽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张英萍,女,汉族。被告王亚楼,女,汉族。被告陈宏震,男,汉族。被告陈宽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宽让,张英萍,陈宏震,王亚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过自行协商,并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办法,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双方行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500元。审 判 长 杨亚奎人民陪审员 韩相瑜代理审判员 郑 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君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