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志社与刘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社,男。被执行人刘铁阳,男。本院在执行王志社与刘铁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志社申请执行刘铁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