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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志社与刘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社,男。被执行人刘铁阳,男。本院在执行王志社与刘铁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志社申请执行刘铁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