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士虎诉王利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虎,王利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徐士虎,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滕召君,吉林安图明月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士虎诉被告王利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士虎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士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士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