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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士虎诉王利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虎,王利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徐士虎,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滕召君,吉林安图明月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士虎诉被告王利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士虎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士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士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