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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胡韵华与刘仕敏、白凤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韵华,刘仕敏,白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胡韵华委托代理人:史书秀被告:刘仕敏被告:白凤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韵华与被告刘仕敏、白凤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韵华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仕敏、白凤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韵华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韵华撤回对被告刘仕敏、白凤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胡韵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