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43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县南洲镇,因吸食毒品,2013年7月25日被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8月2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由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曾X在其登记入住的南县南洲镇“晶鑫宾馆”108房间内,容留夏卓、陈静、晏超(均已行政处罚)三人与自己一同吸食冰毒及麻古。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曾X在南县南洲镇“晶鑫宾馆”108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曾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嫌疑人杨江(已判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曾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夏卓、陈静、晏超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书;南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县公安局南洲派出所关于曾X有立功表现的说明、南县公安局南公(南)立字(2013)084号立案决定书、南公(南)拘字(2013)0202号拘留证、本院(2013)南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曾X的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犯罪的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胜审 判 员 彭远廷人民陪审员 刘跃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泱泱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