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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余雪琴与马灵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雪琴,马灵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294号原告:余雪琴。被告:马灵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雪琴诉被告马灵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雪琴撤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余雪琴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