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娄星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彭波与被告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波,付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娄星民一初���第277号原告彭波,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志飞,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被告付立群,男,29岁,汉族,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街心居委会十组人,住娄星区万宝镇付家村上边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波诉被告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找不到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彭波负担。审 判 长 刘浩然代理审判员 游 龙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