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刘建玲与周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玲,周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232-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玲。被执行人周乐。刘建玲诉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周乐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继续查封其名下财产已无必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乐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