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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郊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郊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韩某,女,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宋保林,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保生,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建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