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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文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7号申请人罗某某,男,2000年9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樟木乡西湖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2000********。法定代理人罗玉定,男,1937年9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37********。系罗某某之祖父。申请人罗某某请求宣告张文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某某诉称,张文花与申请人罗某某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罗泽国于2002年5月去世后,被申请人张文花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罗某某于2010年9月8日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张文花失踪。经查,张文花,女,汉族。被申请人张文花与罗泽国于1995年4月16日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樟木乡西湖村6组。2000年9月25日生申请人罗某某。2010年9月8日,被申请人张文花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2011年3月22日,罗泽国的常住户口因死亡被注销。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流峰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流峰镇西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2日发出寻找张文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文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罗某某之祖父罗玉定自愿作为失踪人张文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张文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罗某某作为张文花的儿子申请张文花为失踪人,罗玉定为失踪人张文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文花为失踪人;二、指定罗玉定为失踪人张文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