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余德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志,蓝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324号申请执行人余德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建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蓝素华,女,1958年6月1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余德志与被执行人蓝素华你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蓝素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晶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