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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淑慧。被告何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淑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0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现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打闹。2000年底,双方争吵后,被告带其嫁妆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出示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因不慎将结婚证丢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5月,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争吵。2002年9月,双方因琐事争吵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因其与原告争吵而离家,至今十年有余,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