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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房磊与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磊,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房磊,市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闫冰,住址隆化县。被告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鞠京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磊与被告承德龙霄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