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民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郭亚江与朱笑亮、吴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亚江;朱笑亮;吴雷;郭筱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熟民初字第0501号 原告郭亚江,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笑亮,男,汉族,1977年7月31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利春,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雷,女,汉族,1980年9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利春,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筱颖,女,汉族,1988年5月15日生。 原告郭亚江诉被告朱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吴雷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追加郭筱颖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6月28日、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建锋参加诉讼,被告朱笑亮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利春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建锋参加诉讼,被告朱笑亮、吴雷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高利春,第三人郭筱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若逾期未能归还,逾期部分被告愿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滞纳金,可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该笔借款,直至起诉之日仅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22.85万元的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讼来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27.15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起诉次日2013年5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被告吴雷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被告朱笑亮从原告处借款是属实的,但是被告吴雷不知情。被告朱笑亮已经归还了260万元。依据事实和法律,在被告朱笑亮和原告核对清楚还款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裁决。原告事实上也应该知道被告吴雷对借款不知情,被告朱笑亮从原告处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承担还款义务,请驳回对被告吴雷的诉请。 第三人郭筱颖陈述称:本案与其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朱笑亮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借到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从2011年4月27日至2011年5月26日止。借款人承诺于2011年5月26日前一次性归还。如有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逾期部分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自愿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滞纳金,直至还清为止。借款人承诺以本人及共有人所有资产(包括股权)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借款人同意对本人和共有人的所有财产、账号作先期封存、保全和执行。于此相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诉讼、保全、执行等)全部由借款人及共有人一方承担。以上内容借款人签字后表示全部确认并生效。借款人签名(指模)朱笑亮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或经营住址××联系电话137××××5555……担保人负有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愿意以个人资产及本人拥有的公司资产作无限代偿。担保期间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及滞纳金。本届(借)条所涉及款项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届(借)条订立于常熟。”2011年4月27日,郭亚江从其×××6118帐户中向朱笑亮622××帐户汇入人民币500万元。 另查明:朱笑亮与吴雷于2002年10月8日登记结婚,涉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审理中,被告朱笑亮称:其总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已经还了260万元。260万元归还情况如下:从被告朱笑亮的两个卡号,××××19,××××18,打款给原告指定的账号,分别是以原告名义开设的×××6118,和郭亚江妻子林正芬名义开设的955××14,以及以郭筱颖名义开设的××××519的卡号。这些卡上总计还款220万元。此外,被告朱笑亮委托朋友,通过其朋友朱金元转给郭筱颖卡上40万元。综上被告朱笑亮累计归还原告本息260万元。 原告郭亚江自认收到被告朱笑亮已付利息122.85万元,对于具体支付利息的日期无法确定。 以上事实有借条、农行的汇款明细、结婚登记申请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朱笑亮向原告郭亚江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朱笑亮辩称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还款人民币260万元,但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自认被告朱笑亮已归还利息122.85万元。据此,原告诉请被告朱笑亮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利息127.15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18日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笑亮、吴雷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吴雷对被告朱笑亮上述还款义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笑亮归还原告郭亚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27.15万元合计人民币627.15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0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郭亚江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 二、被告吴雷对被告朱笑亮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44元,由被告朱笑亮、吴雷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63044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甄洪磊 人民陪审员 郭 敏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缪译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