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卞淦平与沈金龙、朱柳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淦平,沈金龙,朱柳华,沈金火,唐炳生,郑根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菱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卞淦平。被告:沈金龙。被告:朱柳华。被告:沈金火。被告:唐炳生。被告:郑根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淦平与被告沈金龙、朱柳华、沈金火、唐炳生、郑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淦平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淦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淦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3920元,由原告卞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