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俊玲诉李荷慕、侯遂平、袁宏勋、侯光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玲,李荷慕,侯遂平,袁宏勋,侯光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416-1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荷慕,女,汉族。被执行人侯遂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宏勋,男,汉族。被执行人侯光跃,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俊玲诉李荷慕、侯遂平、袁宏勋、侯光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保全查封的房产暂不宜处置,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13号民��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