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民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韩力华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力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韩力华。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冀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