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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罪犯孙兆存犯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兆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581号罪犯孙兆存,男,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都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兆存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6日,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孙兆存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孙兆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兆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兆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3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