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7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073号原告李某,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刘某,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力争,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移送至北京市其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原告李某曾起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并诉至我院,我院于2013年3月1日出具的(2013)丰民初字第049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被告刘某的住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四区10号楼5单元1601室,被告刘某在该案中并未就其居住地问题以及管辖问题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刘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我院辖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由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昌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