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罗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山湖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山湖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罗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国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子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