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高金春等与蒋宝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春,史川,张学臣,蒋宝凤,王翠芝,苗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古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高金春,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史川,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学臣,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蒋宝凤,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翠芝,女,194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苗盛华,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开滦吕家坨矿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金春、史川、张学臣与被执行人蒋宝凤、王翠芝、苗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1)古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1)古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宇审 判 员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王兰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