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发清与吴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405号原告黄发清。被告吴邦才。委托代理人马成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发清与被告吴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发清负担。审判员 骆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