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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发清与吴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405号原告黄发清。被告吴邦才。委托代理人马成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发清与被告吴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发清负担。审判员 骆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琦 搜索“”